關于印發《國家農業可持續發展試驗示范區(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牧、農業農村、農村經濟)、發展改革、科技、財政、國土資源(自然資源)、環境保護(生態環境)、水利、林業(林業和草原)廳(委、局):
為加強國家農業可持續發展試驗示范區(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建設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體制機制推進農業綠色發展的意見》《國家農業可持續發展試驗示范區建設方案》《關于啟動第一批國家農業可持續發展試驗示范區建設開展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先試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特制定《國家農業可持續發展試驗示范區(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科技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水利部辦公廳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
2018年11月19日
國家農業可持續發展試驗示范區(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農業可持續發展試驗示范區(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以下簡稱“試驗示范區”)建設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體制機制推進農業綠色發展的意見》《全國農業可持續發展規劃(2015—2030年)》《國家農業可持續發展試驗示范區建設方案》等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試驗示范區是國家推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的綜合性試驗示范平臺,是農業綠色發展的先行區。
第三條 試驗示范區是在各地申報的基礎上,經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等8部門組織遴選產生。
第二章 建設任務
第四條 各試驗示范區要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立足當地資源稟賦、區域特點和突出問題,明確農業綠色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目標定位,探索符合區域特點和地方特色的綠色發展模式,率先推進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生態穩定,努力實現生產、生活、生態協調發展。
第五條 各試驗示范區要大力推行綠色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突出以下重點任務:
(一)嚴格保護耕地數量、提升耕地質量,積極推進輪作休耕制度化、常態化實施,實現種地養地結合,節約利用水資源、嚴格控制超采地下水,確保水土資源節約和永續利用。
(二)科學使用化肥農藥、獸藥,推行有機肥替代化肥、統防統治和綠色防控,推進農業投入品減量增效,實現化肥農藥、獸藥使用量零增長負增長。
(三)著力發展循環農業,實行種養結合,著力推進畜禽糞污、秸稈、農膜等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水產健康養殖,實現農產品產地生態環境優美清潔。
(四)提升農產品質量,打造農產品品牌,確保綠色優質農產品供給。
(五)大力宣傳綠色發展理念,倡導綠色消費,開展“光盤行動”,推動形成良好的綠色生活方式。
第六條 各試驗示范區要創新體制機制,構建符合綠色發展要求的制度體系,重點建立健全農業資源環境生態監測體系、重要農業資源臺賬制度、農業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綠色生態為導向的政策體系、農業綠色發展考核評價制度等。
第七條 各試驗示范區要落實《農業綠色發展技術導則(2018—2030年)》要求,著力開展農業綠色發展科技創新,聯合科研單位、高校、企業等各類創新主體,開展以綠色生產為重點的科技聯合攻關,加快成熟適用綠色技術、綠色品種的示范、推廣和應用。
第八條 各試驗示范區要因地制宜總結一批農業綠色發展模式和技術集成,提煉推廣一批農業綠色發展制度,定期經各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送農業農村部,示范帶動區域乃至全國農業綠色發展和可持續發展。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九條 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等8部門成立試驗示范區建設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主要職責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指導各省(區、市)推進農業綠色發展和可持續發展工作。
(二)組織領導試驗示范區建設工作,開展試驗示范區評估確定。
(三)研究制定推動農業綠色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四)開展試驗示范區建設督促檢查和考核評價。
(五)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試驗示范區建設中的困難和問題,組織開展各部門各單位做法經驗交流。
協調小組由農業農村部分管負責同志擔任組長,農業農村部等8部門有關司局負責同志為成員,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農業農村部發展規劃司,負責統籌協調、召開會議、評估確定、督促檢查、評價考核等工作。
第十條 成立試驗示范區建設專家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試驗示范區建設重大問題、模式研究、考核指標體系制定等技術支撐和咨詢論證工作。
(二)不定期召開會議,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議。
(三)普及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業綠色發展科技成果。
(四)對試驗示范區建設情況進行跟蹤監測。
(五)完成協調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專家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設在農業農村部規劃設計研究院。
第十一條 農業農村部建立聯系指導機制,加強對試驗示范區的指導服務。根據主要職責分工、重點任務承擔等情況,農業農村部有關部屬單位承擔試驗示范區聯系指導工作。
第十二條 各省(區、市)建立試驗示范區建設工作協調機制,負責本省(區、市)試驗示范區建設的組織領導、工作指導和政策支持。
第十三條 各試驗示范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成立試驗示范區建設領導小組,由人民政府負責同志任組長,農業農村、發展改革、科技、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林業和草原等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負責試驗示范區建設的領導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承擔試驗示范區建設日常工作。
第十四條 各試驗示范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將試驗示范區建設作為農業綠色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的重點工作,創新支持政策,制定有效辦法,完善協調機制,保障試驗示范區持續健康發展。鼓勵各級農業農村、發展改革、科技、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依據試驗示范區實際,在有關資源環境項目和資金安排上,對符合條件的試驗示范區建設予以支持。
第四章 申報與評估
第十五條 試驗示范區原則上以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申報,兼顧具備條件的地市級人民政府、墾區,農業綠色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整體工作突出的省(區、市)也可以整省申報。
第十六條 申報基本條件為:
(一)建設目標定位明確、符合區域自然生態特點,在全國或區域范圍內具有一定代表性。
(二)農業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利用工作全面開展,發展思路清晰,重點任務明確,取得一定成效。
(三)耕地、水、氣候、生物等重要農業資源底數清晰,開發強度合理。
(四)具有穩定的技術依托單位,在技術模式引進、集成創新、先行先試、示范推廣等方面路徑清晰明確、科學合理。
(五)建立試驗示范區建設組織領導及部門間分工協作協調機制,出臺比較完善、規范的政策性文件,編制完成試驗示范區建設的有關規劃及實施方案。
第十七條 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自愿申請、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廳局聯合推薦、農業農村部會同有關部門評估確定”的程序組織開展試驗示范區申報和評估工作。
(一)農業農村部會同相關部門,印發試驗示范區申報通知。
(二)符合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提交申報材料,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審核確定申報主體,并經省級人民政府審定同意后,將申報材料報送農業農村部。以整省為主體申報的,由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要求組織申報材料。
第十八條 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廳局聯合上報的文件。
(二)試驗示范區申報書。包括申報文件、創建工作開展情況、試驗示范區建設的有關規劃及實施方案等。規劃及實施方案應充分體現試驗示范區建設的整體推進思路、建設目標、主要內容、技術模式、環境影響評價、運行機制、保障措施等內容,突出產業和區域重點。
(三)其他有關文件材料。包括出臺的政策性文件等。
第十九條 農業農村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試驗示范區評估確定工作。由農業農村部等8部門推薦組成評估專家組,通過材料審查、評估指標測算、現場答辯等方式,對各申報主體進行競爭性遴選,提出候選名單報協調小組審定后,按程序向社會公布,經批準授予“國家農業可持續發展試驗示范區(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資格。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條 建立“進展調度、督導檢查、綜合考核、能進能出”的考核管理機制,由協調小組適時組織實施考核。考核對象為試驗示范區所在地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條 各試驗示范區應每半年開展一次工作進展情況總結和典型模式梳理,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向各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送工作總結和工作計劃,以及農業綠色發展和可持續發展典型模式。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連同本省(區、市)試驗示范區建設總體情況一并報送協調小組辦公室。進展調度報告報送情況納入綜合考核。
第二十二條 協調小組辦公室依據試驗示范區建設的有關規劃及實施方案、綠色發展先行先試工作方案等,對其建設實施情況開展督導檢查。督導檢查結果作為綜合考核的重要內容,并以適當方式進行通報。
第二十三條 協調小組辦公室組織制定《國家農業可持續試驗示范區(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考核指標體系(試行)》(附件),對試驗示范區進行綜合考核。
第二十四條 綜合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建設進展、模式總結、政策措施等情況。
(一)建設進展。圍繞試驗示范區建設目標,對照各試驗示范區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先試工作方案,重點考核建設任務推進情況、綠色發展水平和進步程度。
(二)模式總結。重點考核試驗示范區在倡導農業綠色發展理念、總結提煉農業綠色發展模式和技術集成、推廣農業綠色發展制度和典型案例等方面的情況。
(三)政策措施。重點考核政策支持和組織管理情況,包括在科技創新、人才支撐、用地保障、財政扶持、金融服務等方面制定出臺的支持措施情況,以及組織領導、工作推進、監督考核、體制機制創新等方面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 綜合考核采取自評估和第三方評估相結合的方式。
(一)自評估。各試驗示范區所在地人民政府開展建設成效自評,依據考核指標體系進行自評估打分,形成自評估報告,自評估報告經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核后上報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
(二)第三方評估。協調小組聘請第三方機構,采取查閱檔案與資料、實地考察、聽取情況介紹等方式,對試驗示范區進行現場考核,并結合試驗示范區自評估報告,依據考核指標體系進行評估打分,形成綜合評估報告,并反饋協調小組辦公室。綜合考核結果分為4個等次,得分在90分以上為優秀,75分以上至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至75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對考核優秀的試驗示范區給予通報表揚及優先支持;對考核不合格的試驗示范區要求整改,整改期一年。整改期結束后,由第三方機構再次進行考核,考核仍不合格的,經協調小組審定后撤銷“國家農業可持續發展試驗示范區(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資格。
第二十六條 試驗示范區實行“一票否決”,對有發生重大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問題、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資格等情形的直接撤銷其“國家農業可持續發展試驗示范區(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資格。試驗示范區所在省(區、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及時發現上述情況并在一個月內向協調小組辦公室報告,經核實確認后,由協調小組取消其資格。
第二十七條 被撤銷“國家農業可持續發展試驗示范區(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資格的試驗示范區,五年內不再受理其試驗示范區申報。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國家農業可持續發展試驗示范區(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考核指標體系(試行)
國家農業可持續發展試驗示范區(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以下簡稱“試驗示范區”)考核指標體系包括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其中,定量指標是對試驗示范區的農業綠色發展水平以及進步程度等內容進行考核,定性指標則是對試驗示范區的組織保障、制度建設、任務推進情況等內容進行考核。試驗示范區考核得分為百分制,得分由定量與定性指標考核得分綜合形成。
一、定量指標考核表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權重 |
屬性 |
||||||||
東北區 |
黃淮海區 |
長江中下游區 |
華南區 |
西北及長城沿線區 |
西南區 |
青藏區 |
純牧區② |
||||
農業生產 |
高標準農田面積比重/多年生人工草地保有率① |
13.8 |
13.8 |
13.8 |
13.8 |
13.2 |
13.2 |
10.6 |
17 |
正向 |
|
畜禽規模養殖比重 |
4.6 |
4.6 |
4.6 |
4.6 |
4.6 |
4.4 |
3.7 |
— |
正向 |
||
水產標準化健康養殖比重 |
4.6 |
4.6 |
4.6 |
4.6 |
4.6 |
4.4 |
3.7 |
— |
正向 |
||
綠色、有機、地理標志農產品比重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5 |
正向 |
||
農業資源 |
耕地保有率 |
8 |
8 |
8 |
8 |
8 |
8 |
8 |
12 |
正向 |
|
土壤有機質含量 |
6 |
6 |
6 |
6 |
6 |
6 |
6 |
8 |
正向 |
||
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 |
6 |
6 |
6 |
6 |
6 |
6 |
6 |
— |
正向 |
||
農業環境 |
化肥施用強度(折純量) |
6.3 |
6.3 |
6.3 |
6.3 |
6.3 |
6.3 |
6.3 |
— |
逆向 |
|
農藥施用強度(折百量) |
6.3 |
6.3 |
6.3 |
6.3 |
6.3 |
6.3 |
6.3 |
— |
逆向 |
||
秸稈綜合利用率 |
3.3 |
3.3 |
3.3 |
3.3 |
3.3 |
3.3 |
3.3 |
7 |
正向 |
||
農膜回收利用率 |
3.3 |
3.3 |
3.3 |
3.3 |
3.3 |
3.3 |
3.3 |
7 |
正向 |
||
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 |
3.3 |
3.3 |
3.3 |
3.3 |
3.3 |
3.3 |
3.3 |
7 |
正向 |
||
農業生態 |
菜單指標(選2個指標) |
草原綜合植被蓋度 |
兩指標的權重各為7.00 |
兩指標的權重各為7.00 |
兩指標的權重各為7.00 |
兩指標的權重各為7.00 |
兩指標的權重各為7.30 |
兩指標的權重各為7.50 |
兩指標的權重各為9.50 |
兩指標的權重各為9.50 |
正向 |
天然草原草畜平衡率 |
正向 |
||||||||||
農田林網控制率 |
正向 |
||||||||||
森林覆蓋率 |
正向 |
||||||||||
濕地率 |
正向 |
||||||||||
農民生活 |
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增長率 |
10 |
10 |
10 |
10 |
10 |
10 |
10 |
10 |
正向 |
|
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率 |
4 |
4 |
4 |
4 |
4 |
4 |
4 |
4 |
正向 |
||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率 |
4 |
4 |
4 |
4 |
4 |
4 |
4 |
4 |
正向 |
||
總計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 |
注:①僅純牧區用“多年生人工草地保有率”代替“高標準農田面積比重”。
②純牧區詳見附件-4中的牧區縣名錄。
二、定性指標考核表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權重 |
考核要點 |
得分 |
組織保障 |
1.先行先試工作部署與任務落實情況 |
9 |
試驗示范區所在地人民政府高度重視農業綠色發展,成立專門的工作領導小組和組織協調機構,各部門的職責、人員組成、運行機制明確。 |
|
建立試驗示范區部門間分工協調機制,部署召開部門聯席會議,出臺完善、規范的政策性文件,支持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先試。 |
||||
結合試驗示范區建設工作方案,明確目標任務和職責分工,有清晰合理的路線圖和時間表,細化各項任務推進措施,分解到各部門、市縣或鄉鎮。 |
||||
2.政策支持情況 |
12 |
針對農業綠色發展,制定出臺資金補貼、土地流轉、用電用地用水優惠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
|
|
3.農業綠色發展考核制度建設情況 |
8 |
制定農業綠色發展考核制度,納入領導干部任期生態文明建設責任制內容。 |
|
|
細化量化實化農業綠色發展績效考核指標,并開展考核。 |
||||
制度建設 |
4.構建農業資源環境生態監測體系 |
8 |
建立農業資源環境生態監測體系。 |
|
監測體系覆蓋耕地、草原、漁業水域、生物資源、產地環境等方面。 |
||||
使用監測體系開展實時監測與評價預警。 |
||||
5.建立重要農業資源臺賬制度 |
9 |
建立重要農業資源臺賬制度。 |
|
|
水、土、氣、生物資源等重要農業資源底數清晰,實現動態監測。 |
||||
定期發布農業資源報告和農業資源承載力預警報告。 |
||||
6.建立農業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制度 |
10 |
以縣為單位,建立農業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強化資源環境管控。 |
|
|
堅持農業生產與資源環境承載力相匹配,完成禁養區劃定以及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改造或搬遷,限制其他影響資源環境的生產行為。 |
||||
任務推進情況 |
7.優化農業主體功能區與空間布局 |
8 |
立足水土資源匹配性,合理劃定優化發展、適度發展和保護發展區,各分區發展定位清晰明確,符合區域資源環境特點。 |
|
合理劃定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明確區域生產功能。 |
||||
8.突出環境問題治理情況 |
10 |
針對區域突出環境問題(如耕地重金屬污染、地下水超采、地膜污染等)制定相應措施和方案,籌措專項資金治理農業資源環境突出問題。 |
|
|
9.農業綠色發展全民行動 |
11 |
加強新聞宣傳、科學普及,在生產方面推行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有機肥替代化肥、測土配方施肥、綠色防控替代化學防治、秸稈綜合利用、農膜回收、投入品綠色生產、加工流通綠色循環等綠色生產方式,在消費方面持續開展“光盤行動”,推動形成綠色生活方式。 |
|
|
10.技術模式提煉推廣與農產品質量品牌提升 |
15 |
組建由科研單位、推廣機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構成的農業綠色技術研發與推廣體系,支撐區域農業綠色發展。 |
|
|
形成符合區域農業資源環境特征的農業綠色發展技術模式,實際運行效果良好,且積極宣傳推廣。 |
||||
提升農產品質量,打造一批特色優質農產品品牌,努力推動綠色農產品優質優價。 |
附件-1
國家農業可持續發展試驗示范區
(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定量考核指標解釋
一級指標名稱 |
二級指標名稱 |
指標解釋 |
計算公式 |
數據來源 |
備注 |
農業 生產 |
高標準農田面積比重 |
指高標準農田面積①與耕地面積的比值,是反映農業基礎設施支撐能力的重要指標。 |
高標準農田面積比重=高標準農田面積/耕地面積×100% |
農業部門 |
|
多年生人工草地保有率 |
指本年度多年生人工草地保留面積與上年度多年生人工草地保留面積的比值,是反映草原生產力的重要指標。 |
多年生人工草地保有率=本年度多年生人工草地保留面積/上年度多年生人工草地保留面積×100% |
林業和草原部門 |
1.純牧區用該指標代替“高標準農田面積比重”指標; 2.純牧區詳見附件-5中的牧區縣名錄。 |
|
畜禽規模養殖比重 |
指生豬、肉牛、奶牛、羊、肉禽、蛋禽等各類畜禽規模養殖比重的總和,是反映畜牧業生產持續穩定供應能力的重要指標。 |
畜禽規模養殖比重②=各類畜禽規模養殖比重總和 |
畜牧部門 |
1.牧區縣和半牧區縣可用草原流轉比例替代畜禽規模養殖比重,草原流轉比例=流轉的草原面積/可利用草原面積; 2.若無畜禽養殖,將該指標權重加入“水產標準化健康養殖比重”指標計算。 |
|
水產標準化健康養殖比重 |
指水產標準化健康養殖面積③與水產養殖總面積的比值,是反映現代水產養殖業發展水平的重要指標。
|
水產標準化健康養殖比重=水產標準化健康養殖示范場(區)養殖面積/水產養殖總面積×100% |
漁業部門 |
若試驗示范區無水產養殖,將該指標權重加入“畜禽規模養殖比重”指標計算。 |
|
農業 生產 |
綠色、有機、地理標志農產品比重 |
指試驗示范區獲得認證認定并且在有效期內的所有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和地理標志農產品的產量與農產品總產量的比值,是反映農產品標準化生產水平和生產環境的重要指標。 |
綠色、有機、地理標志農產品比重=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和地理標志農產品產量/農產品總產量×100% |
農業部門 |
|
農業 資源 |
耕地保有率 |
指本年末耕地總面積與上年末耕地總面積的比值,反映了耕地面積的變動幅度。 |
耕地保有率=本年末耕地總面積/上年末耕地總面積×100% |
土地利用現狀年度變更調查 |
|
土壤有機質含量 |
指單位質量土壤中以各種形式存在的含碳有機化合物的含量,是土壤肥力的重要指標。 |
土壤有機質含量=含碳有機化合物質量/土壤質量×100% |
農業部門 |
|
|
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 |
指灌入田間可被作物利用的水量與灌溉系統取用的總水量的比值,是反映農田灌溉水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標。 |
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灌入田間可被作物利用的水量/灌溉系統取用的總水量。 |
水利部門 |
|
|
農業 環境 |
化肥施用強度(折純量) |
指單位播種面積上的化肥施用量,反映農業生產中化肥施用水平。化肥施用量以折純量計。 |
化肥施用強度=化肥施用量(折純量)/耕地面積/復種指數 |
成本收益年鑒或統計部門統計數據 |
|
農藥施用強度(折百量) |
指單位播種面積上的農藥施用量,反映農業生產中農藥施用水平。農藥施用量以折百量計。 |
農藥施用強度=農藥施用量(折百量)/耕地面積/復種指數 |
成本收益年鑒或統計部門統計數據 |
|
|
農業 環境 |
秸稈綜合利用率 |
指秸稈綜合利用④量占秸稈可收集資源量的比重。 |
秸稈綜合利用率=秸稈綜合利用量/秸稈可收集資源量×100% |
農業部門 |
無農作物種植的純牧區,將該指標權重加入“畜禽養殖糞污綜合利用率”指標計算。 |
農膜回收利用率 |
指回收且綜合利用的農膜量占農膜使用總量的比重 |
農膜回收利用率=回收利用農膜量/農膜使用總量×100% |
農業部門 |
若試驗示范區沒有農膜使用,將該指標權重均分后加入“秸稈綜合利用率”和“畜禽養殖糞污綜合利用率”2個指標進行計算。 |
|
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 |
指綜合利用的畜禽糞污量占畜禽糞污產生總量的比重。 |
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綜合利用的畜禽糞污量/畜禽糞污產生總量×100% |
畜牧部門 |
1.畜禽糞污包括畜禽糞便、尿液和污水; 2.若試驗示范區無畜禽養殖,將該指標權重均分后加入“秸稈綜合利用率”和“農膜回收利用率”2個指標進行計算。 |
|
農業生態 |
草原綜合植被蓋度 |
是反映草原生產能力和生態保護水平的重要指標。 |
/ |
林業和草原部門 |
牧區、半牧區市縣必須選擇該指標。 |
天然草原草畜平衡率 |
反映天然草原草畜平衡狀況。 |
天然草原草畜平衡率=100%-100%×(實際載畜量-合理載畜量⑤)/合理載畜量 |
林業和草原部門 |
牧區、半牧區市縣必須選擇該指標 |
|
農田林網控制率 |
指已建成農田林網(含農林間作)的農田面積占應建農田林網的農田面積的比重,反映地區的農田保護水平。 |
農田林網控制率=已建成農田林網的農田面積/應建農田林網的農田面積×100% |
林業和草原部門 |
|
|
森林覆蓋率 |
指森林面積占國土面積的比重,反映該地區森林面積占有情況或森林資源豐富程度及實現綠化程度。 |
森林覆蓋率=森林面積/國土面積×100% |
林業和草原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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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率 |
指濕地⑥面積占國土面積的比重,反映該地區濕地資源情況。 |
濕地率=本年末濕地面積/國土面積×100% |
林業和草原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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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生活 |
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增長率 |
指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對基值⑦的增長幅度,是衡量農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核心指標。 |
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增長率= |
統計年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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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率 |
指生活垃圾能夠實現集中收集并無害化處理的行政村數量在行政村總數中的比重,是衡量農村環境保護能力的重要指標。 |
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率=農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處理的行政村數量/行政村總數×100% |
住建部門 |
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包括衛生填埋、焚燒和資源化利用(如制造沼氣和堆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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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率 |
指生活污水能夠通過處理設施得到處理的行政村數量在行政村總數中的比重,是衡量農村水環境保護能力的重要指標。 |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率=農村生活污水有處理設施的行政村數量/行政村總數×100% |
生態環境、住建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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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高標準農田面積依據《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GB/T 30600-2014)、《高標準農田建設評價規范》(GB/T 33130-2016),通過高標準農田建設統一上圖入庫系統進行數據采集。
②某一類畜禽規模養殖比重=(某一類畜禽年規模養殖量/該類畜禽年養殖總量)×(該類畜禽產品蛋白當量/各類畜禽產品蛋白當量總和);某一類畜禽產品蛋白當量=該類畜禽產品年產量×其蛋白當量系數。其中,生豬、羊規模化養殖量是指年出欄500頭以上的生豬、100只以上的羊規模化養殖場(戶)年出欄生豬或羊的數量。肉牛、奶牛規模化養殖量是指年出欄50頭肉牛以上、年存欄100頭奶牛以上的規模化養殖場年出欄肉牛、存欄奶牛的數量。肉雞、蛋雞規模化養殖量是指年出欄10000只以上的肉雞、年存欄2000只以上的蛋雞規模化養殖場年出欄肉雞、存欄蛋雞的數量。生豬對應的畜禽產品為豬肉;肉牛對應的畜禽產品為牛肉;奶牛對應的畜禽產品為牛奶;羊對應的畜禽產品為羊肉;肉禽對應的畜禽產品為禽肉;蛋禽對應的畜禽產品為禽蛋。各類畜禽產品的蛋白當量系數為:豬肉為9%,牛肉為14.9%,羊肉為13.9%,雞肉為11.8%,禽蛋為11.3%,牛奶為3%。
③水產標準化健康養殖示范場(區)養殖面積是指省級(含)以上漁業部門認定的水產標準化健康養殖示范場(區)的養殖面積。
④秸稈綜合利用指秸稈肥料化、飼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秸稈可收集資源量是指某一區域利用現有收集方式,獲得可供實際利用的農作物秸稈量。
⑤合理載畜量是指一定的草地面積,在某一利用時段內,在適度放牧利用并維持草地可持續生產的前提下,滿足家畜正常生長、繁殖、生產的需要所能承載的最大家畜數量,依據行業標準《天然草地合理載畜量的計算》(NY/T 635-2002)計算。
⑥濕地是指單塊面積在8公頃以上的所有濕地,包含自然濕地和人工濕地。
⑦當年指考核數據的年份。2014年國家統計局采用“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替代“農民人均純收入”用于衡量農民收入水平,因此,以2014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為基值;n是當年與2014年相差的年份數量。例如,考核數據的年份為2015年,則當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015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n的取值為2015-2014=1。
附件-2
國家農業可持續發展試驗示范區(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
考核指標體系定量考核基礎數據表
省 市 縣(區)
基礎數據表中請填報考核年份之前連續兩年的數據,“耕地面積”、“多年生人工草地保留面積”、“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濕地面積”4個指標需要填報考核年份之前連續三年的數據。(如2018年進行考核,基礎數據表需填報2016年和2017年數據,“耕地面積”等4個指標需填報2015-2017年數據。)
一、必選指標
指標 |
單位 |
年 |
年 |
年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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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植業 |
耕地面積 |
千公頃 |
|
|
|
(數據來源:自然資源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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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標準農田面積 |
千公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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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據來源:農業農村部門) |
|||
土壤有機質含量 |
克/千克 |
— |
|
|
(數據來源:農業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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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 |
/ |
— |
|
|
(數據來源:水利部門) |
|||
播種面積 |
千公頃 |
— |
|
|
(數據來源:農業部門) |
|||
畜牧業 |
多年生人工草地保留面積 |
千公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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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純牧區填寫此項(數據來源:畜牧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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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養殖量 |
生豬出欄量 |
萬頭 |
— |
|
|
(數據來源:畜牧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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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牛出欄量 |
萬頭 |
— |
|
|
||||
奶牛存欄量 |
萬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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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肉羊出欄量 |
萬只 |
— |
|
|
||||
肉禽出欄量 |
萬只 |
— |
|
|
||||
蛋禽存欄量 |
萬只 |
— |
|
|
||||
畜牧業 |
規模化畜禽養殖量 |
年出欄量>500頭的生豬規模化養殖場(戶)出欄的生豬數量 |
萬頭 |
— |
|
|
(數據來源:畜牧部門) |
|
年出欄量>50頭的肉牛規模化養殖場(戶)的出欄肉牛數量 |
萬頭 |
— |
|
|
||||
年存欄量>100頭的奶牛規模化養殖場(戶)存欄的奶牛數量 |
萬頭 |
— |
|
|
||||
年出欄量>100只的肉羊規模化養殖場(戶)出欄的肉羊數量 |
萬只 |
— |
|
|
||||
年出欄量>10000只的肉禽規模化養殖場(戶)出欄的肉禽數量 |
萬只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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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存欄量>2000只的蛋禽規模化養殖場(戶)存欄的蛋禽數量 |
萬只 |
— |
|
|
||||
畜禽產品產量 |
豬肉 |
萬噸 |
— |
|
|
(數據來源:畜牧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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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肉 |
萬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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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肉 |
萬噸 |
— |
|
|
||||
牛奶 |
萬噸 |
— |
|
|
||||
禽肉 |
萬噸 |
— |
|
|
||||
禽蛋 |
萬噸 |
— |
|
|
||||
蜂蜜 |
萬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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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產養殖總面積 |
千公頃 |
— |
|
|
(數據來源:漁業部門) |
|||
水產標準化健康養殖示范場(區)養殖面積 |
千公頃 |
— |
|
|
指省級(含)以上漁業主管部門認定的水產標準化健康養殖示范場(區)的養殖面積。(數據來源:漁業部門) |
|||
優質農產品 |
綠色、有機、地理標志農產品產量 |
種植業 |
萬噸 |
— |
|
|
(1)綠色、有機、地理標志農產品是指在有效期內的所有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和地理標志農產品。 (2)種植業產品指糧食、油料、棉麻、糖類、煙草、蔬菜、水果、茶葉等耕地和園地上種植收獲的農產品;畜牧業產品指肉、蛋、奶;漁業產品指養殖和捕撈的魚、蝦、蟹、貝類。(數據來源:農業部門) |
|
畜牧業 |
萬噸 |
— |
|
|
||||
漁業 |
萬噸 |
— |
|
|
||||
農產品 |
種植業產品總產量 |
萬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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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植業產品總產量指包括糧食、油料、棉麻、糖類、煙草、蔬菜、水果、茶葉等耕地和園地上種植收獲的農產品的總量;畜牧業產品總產量指肉、蛋、奶的總量;漁業產品總產量指養殖和捕撈的魚、蝦、蟹、貝類的總量。(數據來源:農業部門) |
||
畜牧業產品總產量 |
萬噸 |
— |
|
|
||||
漁業產品總產量 |
萬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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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投入品 |
化肥施用量(折純量) |
萬噸 |
— |
|
|
指本年內實際用于農業生產的化肥數量,包括氮肥、磷肥、鉀肥和復合肥。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純量計算。折純量是指把氮肥、磷肥、鉀肥分別按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鉀的百分比進行折算后的數量。復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分折算。某種化肥施用量(折純量)=該化肥施用量(商品糧)×折純率,折純率參見表后所附的“化肥折純量參考計算表”。(數據來源:統計部門成本收益年鑒、農業部門) |
||
農藥施用量(折百量) |
萬噸 |
— |
|
|
指本年內實際用于農業生產的農藥數量。農藥施用量要求按折百量計算數量。折百量是指農藥使用量折合成100%純度的量,某種農藥施用量(折百量)=該農藥施用量(商品量)×該農藥有效成分的含量%。(數據來源:統計部門成本收益年鑒、農業部門) |
|||
農業廢棄物 |
綜合利用的秸稈量 |
萬噸 |
— |
|
|
指通過肥料化、飼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進行綜合利用的秸稈數量,如秸稈氣化、秸稈飼料、秸稈還田、秸稈燃料等。(數據來源:農業部門) |
||
秸稈可收集資源量 |
萬噸 |
— |
|
|
指可以從田間收集利用的秸稈資源的最大數量,包括可收集而未收集、可利用而未利用的農作物秸稈,如田間焚燒、田間地頭堆棄的秸稈,以及保護性耕作覆蓋還田、留高茬還田的秸稈等。(數據來源:農業部門) |
|||
回收利用的農膜量 |
萬噸 |
— |
|
|
指回收且被綜合利用的農膜量。(數據來源:農業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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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膜使用總量 |
萬噸 |
— |
|
|
(數據來源:農業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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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利用的畜禽糞污量 |
萬噸 |
— |
|
|
(1)畜禽糞污包括畜禽糞便、尿液和污水。 (2)綜合利用包括還田、沼氣化、堆肥和培養料等。(數據來源:畜牧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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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糞污總量 |
萬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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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生活 |
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萬元 |
|
|
|
(數據來源:統計年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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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處理的行政村數 |
個 |
— |
|
|
指生活垃圾能夠實現集中收集并無害化處理的行政村數量。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包括衛生填埋、焚燒和資源化利用(如制造沼氣和堆肥)。(數據來源:住建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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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行政村數 |
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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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生活污水能夠通過處理設施得到處理的行政村數量。(數據來源:生態環境、住建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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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村總數 |
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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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據來源:農業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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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